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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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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第 19 條
第七條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報本部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 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 影本送本部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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