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 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簡者,得 不分科或併科辦事。執行科及直轄市地方檢察署書記處各科業務較繁者, 得分股辦事。 前項科長或薦任股長由檢察長層報法務部就所屬薦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 股長由檢察長報請高等檢察署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委任股長,依法務部授權之規定,由檢察署就所屬委 任書記官派兼之。
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輔導科﹑各科置 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簡者,得不分科或併科辦事。執行科及直 轄市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處各科業務較繁者,得分股辦事。 前項科長或薦任股長由檢察長層報法務部就所屬薦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股長由檢察長報 請高等法院檢察署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委任股長,依法務部授權之規定,由檢察長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 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