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39 條
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
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簡者,得
不分科或併科辦事。執行科及直轄市地方檢察署書記處各科業務較繁者,
得分股辦事。
前項科長或薦任股長由檢察長層報法務部就所屬薦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
股長由檢察長報請高等檢察署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委任股長,依法務部授權之規定,由檢察署就所屬委
任書記官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