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23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
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
指示之期限,妥速辦理。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23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
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
指示之期限,妥速辦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3 條
  檢察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妥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