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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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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23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 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 指示之期限,妥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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