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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10 條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
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0 條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應為必要之
  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