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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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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第 10 條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 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者,並應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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