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8 條
辦理紀錄及執行之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
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8 條
  辦理紀錄及執行之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
  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