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8: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8 條
辦理紀錄及執行之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
犯羈押登記、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8 條
  辦理紀錄及執行之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辦案進行簿,隨時將人犯羈押登記﹑案
  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
  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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