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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 45 條
所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戒護、給養、衛生及醫療之研擬與視察。
二、關於看守所作業輔導及分類調查之考查。
三、關於少年觀護所教導及鑑別之考查。
四、關於刑事被告及收容少年、入所、出所及脫逃追捕、暴行制止、自殺
    處理之督導。
五、關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建築、修繕之研擬。
六、關於更生保護業務之促進事項。
七、其他有關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之監督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45 條
  所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戒護﹑給養﹑衛生及醫療之研擬與視察。
  二﹑關於看守所作業輔導及分類調查之考查。
  三﹑關於少年觀護所教導及鑑別之考查。
  四﹑關於刑事被告及收容少年,入所﹑出所及脫逃追捕﹑暴行制止﹑自殺處理之督導。
  五﹑關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建築﹑修繕之研擬。
  六﹑關於更生保護業務之促進事項。
  七﹑其他有關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之監督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