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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第 45 條
所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戒護、給養、衛生及醫療之研擬與視察。
二、關於看守所作業輔導及分類調查之考查。
三、關於少年觀護所教導及鑑別之考查。
四、關於刑事被告及收容少年、入所、出所及脫逃追捕、暴行制止、自殺
    處理之督導。
五、關於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建築、修繕之研擬。
六、關於更生保護業務之促進事項。
七、其他有關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之監督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