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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35 條
收文人員於收受文件後,應按照日時立即登入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配
。但重要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請檢察總長核閱後再行分配。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5 條
  收文人員於收受文件後,應按照日時立即登入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配。但重要文件書
  記官長應先送請檢察總長核閱後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