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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35 條
收文人員於收受文件後,應按照日時立即登入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配
。但重要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請檢察總長核閱後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