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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30 條
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考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30 條
  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考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