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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30 條
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三、關於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各項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自行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研究考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