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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15 條
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指定他檢察官代理。必要時得
報請法務部令調下級檢察署檢察官代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5 條
  檢察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檢察總長指定其他檢察官代理。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令
  調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