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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11 條
檢察總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
,並陳報法務部。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1 條
  檢察總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陳報法務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