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11 條
檢察總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
,並陳報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