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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本所於辦公時間外,應派員輪流值日;學員開訓期間,輔導組應派輔導員
輪流與學員同膳並值宿,以便隨時考核。
學員作息時間,得視訓練需要分別訂定之。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第 12 條
本所於辦公時間外,應派員輪流值日;學員開訓期間,輔導組應派輔導員
輪流與學員同膳並值宿,以便隨時考核。
學員作息時間,得視訓練需要分別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