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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本所一切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秘書協助所長處理事務;
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命,辦理各該單位事務。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2 條
所長綜理本所一切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秘書協助所長處理事務;
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命,辦理各該單位事務。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所長綜理本所一切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秘書協助所長辦理事務;各單位主管人員
  ,承所長之命,辦理各該單位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