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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29 日
第 2 條
所長綜理本所一切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秘書協助所長處理事務;
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命,辦理各該單位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