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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14 條
下列事項由訓導組辦理之:
一、學員品德學識考查事項。
二、學員上課及研習之考查事項。
三、學員體育康樂事項。
四、學員開訓、結訓典禮之籌辦事項。
五、學員各種集會及其他活動事項。
六、學員整潔檢查事項。
七、學員週記評閱事項。
八、學員請假事項。
九、學員兵役之逐次及儘後召集處理事務。
十、關於司法倫理之研習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14 條
下列事項由訓導組辦理之:
一、學員品德學識考查事項。
二、學員上課及研習之考查事項。
三、學員體育康樂事項。
四、學員開訓、結訓典禮之籌辦事項。
五、學員各種集會及其他活動事項。
六、學員整潔檢查事項。
七、學員週記評閱事項。
八、學員請假事項。
九、學員兵役之逐次及儘後召集處理事務。
十、關於司法倫理之研習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訓導事項。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14 條
  左列事項由訓導組辦理之:
  一、學員生活素養考查事項。
  二、學員體育康樂事項。
  三、學員各種集會及其他活動事項。
  四、學員整潔檢查事項。
  五、學員日記評閱事項。
  六、學員請假事項。
  七、精神講話事項。
  八、關於訓導方面之專題研討事項。
  九、其他有關訓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