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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本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6
六、本會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訂定
6
六  本會審查政風人員陞任案件時,如有必要,得請政風司相關業務主管
    或駐區視察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