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