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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5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前項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5
五、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訂定
5
五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