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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遷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陞遷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三)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四)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專案考績(成)及平時考核之
      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五)長官交議事項之研議。
(六)其他有關陞遷甄審或考績(成)之核議事項。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3
三、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陞任候選人員、遷調候選人員資績評分或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陞任候選人員、遷調候選人員名次排定或遴用順序之排定。
(三)面試及測驗方式之決定。
(四)年終考績(成)、另予考績(成)、專案考績(成)及平時考核之
      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
(五)機關長官交議事項之研議。
(六)其他有關陞遷甄審或考績(成)之核議事項。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訂定
3
三  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 陞任案件候選人員資績評分及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 陞任案件候選人員名次排定及遴用順序之排定。
 (三) 審理新進政風人員遴用事項。
 (四) 其他有關陞任甄審事項。
 (五) 機關首長交議事項之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