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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7
七、本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部廉政署辦理。
民國 10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7
七、本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部廉政署辦理。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7
七  本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部政風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