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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本委員會審議結果,報請  部長核定後依法處理。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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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審議結果,報請  部長核定後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