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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本委員會開議時如認有必要者,得邀請移送機關(構)之代表列席說
    明或請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5
五  本委員會開議時如認有必要者,得邀請移送機關 (構) 之代表列席說
    明或請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