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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2
二、本委員會審議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移由本部課處罰鍰之
    案件。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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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審議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移由本部課處罰鍰之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