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2
二、本委員會審議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移由本部課處罰鍰之
    案件。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2
二  本委員會審議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移由本部課處罰鍰之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