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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 6 條
直轄市調查處得依行政區或業務性質設調查站,另為專責辦理各類犯罪調
查業務,得設工作站,均得分組辦事。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6 條
省 (市) 調查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第 6 條
  省(市)調查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