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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第 3 條
調查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置副處長一
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民國 90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省 (市) 調查處設七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第一科:國情調查及資料登記、統計事項。
二  第二科:保防事項。
三  第三科:偵防事項。
四  第四科: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等有關事項。
五  第五科: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等有關事項。
六  第六科:科技偵蒐、通訊監察等有關事項。
七  第七科:文書、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省(市)調查處設七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國情調查及資料登記、統計事項。
  二、第二科:保防事項。
  三、第三科:偵防事項。
  四、第四科:經濟犯罪、洗錢及毒品防制等有關事項。
  五、第五科: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等有關事項。
  六、第六科:科技偵蒐、通訊監察等有關事項。
  七、第七科:文書、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