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省(市)及航業調查處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第 3 條
調查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得置副處長一
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