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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處辦事細則 第 7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俸級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差假及勤惰之考查事項。
五、獎懲核議事項。
六、訓練、進修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七、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九、互助、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十、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十一、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二、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十三、其他相關人事事項。
前項規定,於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之人事管理員準用之。
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第 7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俸級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差假及勤惰之考查事項。
五、獎懲核議事項。
六、訓練、進修及考察之擬辦事項。
七、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八、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九、互助、福利及文康活動事項。
一○、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一一、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一二、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一三、其他相關人事事項。
前項規定,於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之人事管理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