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中部辦公室設置要點 6
六  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原列相關預算支應。
民國 88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6
六  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原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