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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10
十  各種會議應於開會後翌日將會議紀錄報請訓導組備查,建議事項則應
    另以書面層報訓導組處理。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10
十  各種會議應於開會後翌日將會議紀錄報請訓導組備查,建議事項則應
    另以書面層報訓導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