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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7
七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設置本會,應報法務部核備,並附委員
    名冊;委員變更時,應報法務部登記。
民國 82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7
七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本要點設置本會,應報法務部核備,並附委員
    名冊;委員變更時,應報法務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