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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設置要點 10
十  有關各項訓練計畫,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各項訓練時間得視實際需要,由本中心調整實施。
民國 80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10
  十  有關各項訓練計畫,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各項訓練時間得視實際需要,由本中心調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