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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3
三  本小組原則上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增加開會次數。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3
三  本小組原則上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增加開會次數。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民國 89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3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由部長指定本部次長一人及業務
    主管法律事務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就行政程序法有研究之學者、
    專家、實務工作者聘任或就本部相關同仁派兼之。本小組開會時,得
    視實際需要就個別議題邀請有專精之學者、專家與會共同研討或邀請
    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諮詢。會議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