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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第 7 條
第三組職掌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案件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事項。
三、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請求警察機關、軍憲單位、自治
    團體或其他機關協助執行案件之督導及審核事項。
四、行政執行官及相關業務人員培訓事項。
五、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事項。
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第 7 條
第三組職掌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案件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事項。
三、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請求警察機關、軍憲單位、自治
    團體或其他機關協助執行案件之督導及審核事項。
四、行政執行官及相關業務人員培訓事項。
五、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