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組職掌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案件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事項。 三、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請求警察機關、軍憲單位、自治 團體或其他機關協助執行案件之督導及審核事項。 四、行政執行官及相關業務人員培訓事項。 五、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