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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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第 4 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研擬、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交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第 4 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研擬、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交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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