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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第 12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工作計畫之執行與檢討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本署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機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暨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所屬機關政風業務、政風人事監督考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第 12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工作計畫之執行與檢討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擬訂、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本署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機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暨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所屬機關政風業務、政風人事監督考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