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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設置要點 4
四  本中心置兼任研究委員二十人,由本部聘請部內相關單位主管及部外
    法律、心理、社會、犯罪學及精神醫學等專家學者兼任,負責本中心
    研究工作之指導、研究報告之審查等事宜;並置研究員七人,由本部
    相關單位同仁兼任,負責本中心有關犯罪研究事項之規劃及辦理等事
    宜。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