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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設置要點 3
三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主持本中心業務,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置執行
    秘書一人,處理本中心行政協調業務,由本部保護司主管科科長兼任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