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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7
七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部長或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7
七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應報請
    部長或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7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應報請部長
  或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