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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0
十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涉及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之討論
    或決議應嚴守秘密。出席人員遇有涉及自身或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之議案時應行迴避。代表委員於任期中,有關本身之遷調案件,
    不予列入本會審議。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0
十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涉及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之討論
    或決議應嚴守秘密。出席人員遇有涉及自身或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
    姻親之議案時應行迴避。
    代表委員於任期中,有關本身之遷調案件,不予列入本會審議。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0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涉及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之討論或決
  議應嚴守秘密。出席人員遇有涉及自身或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議
  案時應行迴避。代表委員於任期中,有關本身之遷調案件,不予列入本會
  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