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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9 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9 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