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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6 條
本所置專任講座三人至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擔任
教學及研究工作;並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6 條
本所置專任講座三人至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擔任
教學及研究工作;並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