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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 6 條
本所置專任講座三人至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擔任
教學及研究工作;並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