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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管理、公共關 係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檔案管理、公共關 係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